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往来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对应进行研究。
第二条 中埃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大学互换学术资料和教学书籍等。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人的高教代表团访问十天。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十个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相互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或派出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继续学习的情况下,接收方在寒暑假期间仍向他们提供原定的奖学金。
第五条 埃方每年派二至三名教授和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言、文学教授赴华进行一次短期讲学。
第六条 中方派二至三名大学教师赴埃大学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中、埃大学之间实行共同学术指导制。
第八条 双方鼓励建立两国大学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至二名学者访问,了解对方国家农业生产和小型农场方面的现行农业制度,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两周,交流教育方面的经验,考察对方教育制度、教学方法及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换教材、教育资料、文献及有关普通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度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对方国家的历史和地理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儿童的绘画和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十五至二十人的艺术团访埃,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乐器维修方面进行合作。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览,不派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埃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中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埃及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图书馆和文献馆方面的资料、缩微胶卷和出版物。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各自出版发行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相互推荐一部或几部优秀作品,通过双方协商翻译出版。
第二十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每年一月在开罗举办的开罗国际书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专家,访问两周。
第二十二条 埃方邀请中国杂技专家赴埃传授杂技艺术,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广播、电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根据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新闻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建立联系并互派记者访问。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和纪录影片。
青年、体育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领导人、青少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互换儿童图书以及有关儿童、青年的出版物和研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体育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建造人工肾透析装置厂方面的经验,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费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三、接待方根据有关计划和研究科目的情况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突然生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
一、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全部有关技术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它地方展出的运输费,负担有关展览举办、宣传和印刷海报、目录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在展品受到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向派展方提供全部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受聘教师和教练员的应得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互换奖学金的费用条件:
一、埃方向获得奖学金的中国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50埃镑。
2.大学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2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它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二、中方向获得奖学金的埃及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
2.大学生每人每月180元人民币。
3.免收年度学费。
4.免收教学书籍费。
5.免收住宿费。
6.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指定医院内的医疗和住院费。
7.每两年安排资助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8.入学时发给每人一次冬装补助费。
9.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三、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一、出访人员姓名。
二、出访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和时间(在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所需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七、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七条 各方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在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学术、文化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有关学者有机会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与本计划有关的增补条款,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以顺延或重新审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终止前,制定新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部长助理
齐怀远 穆罕默德.瓦法.希贾济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