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5年至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1年3月27日在温得和克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2005,2006,2007和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实施以下项目: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至5人访纳,为期7天。
(二)纳米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至5人访华,为期7天(取决于经费情况)。
(三)纳米比亚艺术团(不超过20人)访华演出,为期7-10天(取决于经费情况)。
(四)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访华演出,为期7-10天。
(五)中方在纳举办艺术展览,展期两周,随展2人。
(六)纳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两周,随展2人(取决于经费情况)。
(七)中方向纳方派遣2名文化艺术专家,在纳进行交流与培训。具体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八)纳方派文艺家代表团一行5人访华,进行文化交流,为期7天(取决于经费情况)。
(九)中方派文艺家代表团一行5人访纳,进行文化交流,为期7天。
(十)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影片。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音乐、舞蹈和戏剧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十二)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代表作品。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相关资料。
(十四)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教育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合作。
(十八)中方每年向纳方提供15人/年奖学金名额(即纳方每年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15名),供纳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其中本科生不超过10人/年。纳米比亚来华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具体选择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或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财务规定
(二十)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及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承办演出的相关费用。
(二十二)双方互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相关费用。
五、其它规定
(二十三)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发生其它问题和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十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2004年7月2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孟晓驷(签字) 马科.豪西库(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