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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二OO三、二OO四、二OO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02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1970年8月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3年至2005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舞蹈、音乐)进行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4-5人的文化代表团访问一周。
第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儿童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一周。
第四条 
中方研究为苏方培训杂技新学员的可能性,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努力建立和加强苏丹民间艺术研究中心与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方在苏举办电影周,举办有关电影生产技术发展的研讨会。
第七条 
双方戏剧代表团互访,进行业务考察。
第八条 
双方互办各类展览。

二、文物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经验交流、专业杂志出版、人员培训、论文发表、举办展览、文物修复等领域进行交流。
第十条 
举办博物馆学的会议和讲座。

三、新闻出版与通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领域开展节目交换、合作制作节目和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新闻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通讯社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之间的人员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举办新闻通讯领域的各类培训。

四、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2-3名教育官员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的经验交流:幼儿园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科技、农村教育与普及、计算机网络与教育信息网络、教育评估与考核、工农业领域的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交流教材编纂与印刷方面的经验。

五、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中心在能源、医药学领域进行直接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可应对方邀请,派遣客座教授赴对方高教机构讲学,人数、专业和任教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换参考书、学术论文、教学大纲和学术期刊等出版物,并在奖学金、远程教育和社会大学教育领域进行经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制作教具、实验室设备、电子出版物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三条 
中方每年向苏方提供总额为3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当年在华人数不超过30人,用以支持苏丹各大学教师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苏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学习阿拉伯语、研究伊斯兰教的奖学金名额和5个人类研究方面的奖学金名额。经双方协商,上述奖学金名额可用于其它专业。

六、文献与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国家档案机构间的人员互访、经验交流和信息互换。

七、青年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年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交换资料、出版物和文件,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协调立场。
第二十七条 
双方在建立青年培训中心方面交流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之家进行合作。

八、体育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活动由两国有关运动协会商定。

九、总则

第三十条 
派遣方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在逗留期间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来访代表团成员或个人突发疾病,接待方应提供公立医院免费的治疗,不承担长期住院治疗的医疗援助、非紧急手术和补牙。
第三十一条 
派展方应至少提前12个月通知承展方有关正在准备的展览的日期和主题。为给展览作适当的安排,派展方应在开展前至少3个月提供展览的重要技术信息,以及印制图录不可缺少的材料(前言、物品清单、照片等)。展品应在开展前至少15天运达目的地。
第三十二条 
展览材料往返于承展方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派展方承担。承展方应承担展览材料在其国内的运输和保险以及布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接待方负担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如认为必要,双方可要求就本计划的规则与实施举行协商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保持至重新修订。
本计划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汉语和阿拉伯语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阿卜杜.巴西特.阿卜杜.马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