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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6-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和巩固两国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文化协定2006、2007、2008年度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阿;中方邀请一阿尔及利亚文化代表团于2006年6月访华,参加中国文化部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
第二条 双方在儿童文学艺术创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交换相关的出版物。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图书馆学方面交换信息文献和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方面的文献,杂志以及其他音像资料。
第七条 双方派遣两国戏剧家和戏剧团互访。
第八条 双方互派歌舞团访问。
第九条 双方派遣木偶剧团和杂技团进行互访。
第十条 双方互派文化机构运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
第十一条 双方交换有关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交流有关考古、博物馆以及古迹修缮方面的经验并互换相关信息、资料和出版物,派专家互访,中方同意接受对阿方有关文物保护人员来华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交流经验,并互办电影周。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音乐和美术机构建立联系,互派专家、交换资料,并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巡回展。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绘画、造型艺术及传统工艺展。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阿尔及利亚文化部开展交流活动,双方互派5人左右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文化周。
第十八条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和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双方应为落实本计划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策划。
本计划于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欣淼                           哈桑.哈迈达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