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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二00七年至二00九年执行计划
(文外报(2007)103号)

(签订日期200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签署的文化科学合作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特签订二○○七年至二○○九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和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卢,为期7天。
2.卢旺达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华,为期7天。
3.双方各派1个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互访。
4.双方各在对方国家举办1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0天。
5.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文化艺术节,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6.双方将开展在文化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具体项目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7.双方鼓励两国文化主管部门在信息领域进行合作,推介对方国家的文化,以增进两国文化的交流互鉴。

第二条 教育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向对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量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官员互访。
3.双方将在体育领域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四条 费用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费用。
3.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其它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的执行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旺达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