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文化艺术合作协定2006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
(2006年6月21日)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巩固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根据2000年4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文化艺术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问南非一周,就文化艺术交流事宜进行探讨。
2.南非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问中国一周,就文化艺术交流事宜进行探讨。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15人)赴南非访演,为期不超过两周。
4.南非表演艺术团(不超过15人)赴中国访演,为期不超过两周。
5.中方在南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两人(策展人及助手),展期不超过两周。
6.南非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两人(策展人及助手),展期不超过两周。
7.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协会、机构和艺术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与合作关系,并互换文化信息、资料和交流经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南非艺术理事会开展交流活动,并派代表团互访。
二、新闻出版
双方鼓励两国间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的大学、图书馆、出版机构和作家组织等,出版和交换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三、文物、档案和图书馆
1.双方互派不超过五人的文物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就两国文物保护及发展趋势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和评估,为期不超过两周。
2.双方各派两名档案专家和两名图书馆专家赴对方国家学习考察,为期不超过十天。
3.双方互派不超过五人的博物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为期不超过十天。
四、电影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并按对等原则互派电影代表团参加电影周。
五、费用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的互访艺术团,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组织演出的相关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保险及展览场地有关费用,并负责展览的宣传和组办。
六、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条款不排除双方认为有必要并通过外交途径共同认可的交流项目。
2.根据本执行计划所派团组或人员,派遣方须在出访前两个月将确定的人员名单、具体要求和出访团组和人员的相关资料通过外交途径提交接待方。
3.在本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或谈判解决。
七、最终规定
本计划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其后将自动延期。任何一方如要终止本计划,须提前六个月将其终止本计划的意图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计划的修改
本计划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通过外交途径以换文形式进行修改。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本执行计划于2006年6月21日在开普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