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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推动和加强体育领域双边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愿望;
希望通过体育交流鼓励和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从而使两国人民受益;
重申双方对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体育道德的承诺;
兹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宗旨
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于本备忘录框架内,在普及和提高两个层面上开展体育领域内的合作。
二、双方应当鼓励和促进各自国家认可的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第二条 主管部门
负责本谅解备忘录执行的主管部门应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二)南非共和国方面为南非体育与娱乐部。
第三条 合作领域
双方应在以下体育相关的领域进行合作,合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动员和运动队培训;
(二)体育竞赛;
(三)信息和科研;
(四)体育科学;
(五)教练员培训;
(六)课程设置与体育教育;
(七)体育管理;
(八)设施建设及其管理;
(九)体育科技、基础设施和计划。
第四条 体育机构的自主性
一、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定的宗旨,双方鼓励两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体育领域建立联系和合作。
二、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对于有关机构的自主性应给予适当的关注。他们建立和保持相互关系及达成协议的自主性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得到承认。
三、为此目的,双方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
(一)交流信息、专家、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在体育娱乐领域双方联合开展项目的参加者;
(二)交换体育和娱乐方面的教学资料,及联合开发并出版的资料;
(三)交换体育发展和训练体系方面的信息;
(四)在运动信息和科学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五)通过会晤、会议和研讨会进行互动。
第五条 资金
为了促进本谅解备忘录中项目的实施,双方按照下列条件执行第四条所述的交流活动:
(一)保险费及到达接待国约定地点的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二)国内旅费、食宿费用和零用金由接待方负担。
(三)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就上述两项中所涉及的费用承担情况达成一致。
(四)每项活动的经费和参加情况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认可。
第六条 法律的适用
本谅解备忘录中的所有活动应按照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规开展。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解释或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产生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根据第十条规定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否则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
第九条 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后,可通过外交途径以换文的形式进行修改。
第十条 终止
缔约一方应提前6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八月三日在比勒陀尼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