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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政府,在发展和加深合作关系愿望的鼓舞下,并在1988年10月22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基础上,特制定如下1997年至1998年度执行计划: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努力发展在造型艺术、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代表团。
第二条 中方于1997年派一艺术团访问安哥拉,为期8天。
第三条 安方于1998年派一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8天。
第四条 双方互相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人员2名。
第五条 中方将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艺术制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六条 双方将在文化遗产方面,即在博物馆学和保存及修复国家文物领域交流信息。
第七条 双方将通过专门机构促进电影领域的信息交流。
第八条 中方于1997-1998年度接待一个安哥拉电影代表团来华选购影片,具体细节可通过有关电影机构商定。

二、文化艺术教育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出版物、图书和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资料交流。
第十条 双方将为增进两国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的联系而努力。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文化与艺术奖学金,其名额和要求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安哥拉共和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办理。

三、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派出方将负担代表团及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接待方将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意外事故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1)展览会的展品和艺术组装的展览所需材料的国际往返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2)接待方将负担上述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和安全。

四、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本计划的有关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本执行计划可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定期予以检查。
第十七条 在执行和解释本计划中出现的任何疑问或分歧,将通过双方对话解决。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1996年5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哥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