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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和良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定旨在建立和增强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艺术培训(舞蹈、戏剧、造型艺术和音乐);
二、文化艺术展演;
三、出版;
四、影视;
五、文化信息传播;
六、博物馆;
七、考古;
八、文化遗产;
九、文化产业;
十、教育。
第三条 代表团、艺术家互访
双方将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和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访演。
第四条 专家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专家的相互交流,就文化专题进行座谈和研讨。
第五条 出版、推广、知识产权
双方鼓励依照各自国家法律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相互推广双方的文化和艺术产品,并在保护双方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展览、艺术节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展览,鼓励本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节。
第七条 文化信息传播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媒体推广对方文化,为两国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借鉴提供便利。
第八条 影视交流
双方将推动举办对方国家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展映活动,并鼓励买卖对方影视作品。
第九条 教育合作
双方尽可能以相互提供奖学金的方式为对方公民在已方教育机构学习或进修提供便利。
第十条 签署执行计划
双方同意由各自指定部门为执行本协定而定期商签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解决分歧
在理解或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端,将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修改
一、双方可经相互同意后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提议修改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
二、修改后的协定经双方换文表示接受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有效期和终止协定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此后自动延续4年。如其中一方欲终止本协定,应至少在协定到期之前6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
二、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本协定下正在进展中的任何项目或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三、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2008年12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分别以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代表
蔡 武              阿松邵.阿丰索.多斯.安如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