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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坦桑尼亚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坦桑尼亚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方),就免除坦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坦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十五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坦双方1964年6月16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6896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37,079,255.83美元)无息贷款。
(二)中、坦双方1966年4月22日换文规定的75万英镑无息贷款。
(三)中、坦双方1968年6月21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823.3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294,704.01美元)无息贷款。
(四)中、坦双方1968年9月28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916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890,864.66美元)无息贷款。
(五)中、坦双方1970年2月13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1847.5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835,777.13美元)无息贷款。
(六)中、坦双方1971年7月12日换文规定的75万英镑无息贷款。(注:应为1971年12月10日和24日换文)
(七)中、坦双方1974年3月29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4,460,678.99美元)无息贷款。
(八)中、坦双方198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1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896,200.19美元)无息贷款。
(九)中、坦双方1983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320,751美元)无息贷款。
(十)中、坦双方1986年4月29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108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304,410.84美元)无息贷款。
(十一)中、坦双方1988年10月5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75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905,895.57美元)无息贷款。
(十二)中、坦双方1989年7月21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600万美元无息贷款。
(十三)中、坦双方1990年6月4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900万美元无息贷款。
(十四)中、坦双方1991年11月21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120万美元无息贷款。
(十五)中、坦双方1992年8月26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300万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十五笔无息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31,689.8万元人民币、150万英镑和1920万美元。截止2000年12月坦方已偿还276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坦两国政府1998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换文,已转为坦中合资友谊纺织有限公司中方企业的股本金)和22.5万英镑,其余已到期债务共计28,920.8万元人民币(按上述贷款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16,099,840.51美元)、127.5万英镑和1920万美元予以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坦桑尼亚银行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七月十七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            (财政部长)
何 晓 卫                 姆拉姆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