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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坦桑尼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或最终用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坦中合资友谊纺织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使用期、宽限期和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二。

第三条

根据中坦双方在合资友谊纺织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上述贷款由坦桑尼亚政府和中方分别提供担保,即中方担保百分之五十一,坦方担保百分之四十九。

第四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贷款人评估、审定。如上述贷款需转贷使用,将由贷款人和坦桑尼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评估、审定。

第五条

上述贷款的借贷协议,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具体商签。

第六条

中、坦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就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七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贷款人和借贷人未签订使用本贷款的借贷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
二、如一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三、本协议的解释及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二○○二年五月十四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永 秋               彼得.J.恩古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