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四周。
(二)坦桑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四)坦桑尼亚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工艺美术品、图书或其他展品参加每年一次的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进行展销,随展人员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六)坦桑方在华举办美术和工艺品展销,随展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七)坦桑尼亚口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中国,由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接待。
(八)中国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坦桑尼亚。
(九)坦桑尼亚艺术家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和其他艺术节活动,并进行访问演出。
(十)中国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二、教育
(十一)中方每年继续向坦桑方提供三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除三名用于培养医学本科生外,其余名额均用于为坦桑方高等院校、科研、政府部门或坦赞铁路培养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有关招生细节由两国主管部门另行协商决定。
(十二)坦桑方向中方每年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高级奖学金生,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到坦桑尼亚进行研究。进修和研究的专业或专题包括语言、人文和社会科学等学科。
(十三)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五日有关换文精神,中国政府向坦桑尼亚政府提供一百万元人民币赠款,用于向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派遣教师和提供实验室设备。具体事宜由西安公路学院和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另行商定。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院校间建立校际关系。首先,东南大学和达累斯萨拉姆大学将派代表团互访。双方鼓励东南大学向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派遣教授或讲师任教,并接收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十五)双方通过互派代表团、组、人员访问等渠道,保持两国教育机构领导人之间的接触,不断推动两国教育交流和合作。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资料,互通教育情报资料。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文物和体育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进行交流、合作和互换专家。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交流和合作,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交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档案管理机构互派档案专家就档案库房设施、档案管理、文件修复、档案专业人员培训等进行业务交流与考察,交换档案业务资料和有关档案的缩微胶片等。
(二十)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文物专家的互访。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交往与合作。
四、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二十二)中国新闻广播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
(二十三)坦桑尼亚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中国,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国家通讯社和广播、新闻、电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互换新闻、广播和电视资料,互派人员往来。
(二十五)双方鼓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坦桑尼亚国家电台互派领导人访问、互换记者采访、互换文化、音乐和其他广播节目。
(二十六)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领导人互访、合作制片、译片,通过商业渠道发行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二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国家级报社领导人互访、交流办报经验、互换新闻稿件和新闻照片。双方也鼓励负责以上有关部门的官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十八)坦桑方恳请中方参与在坦桑尼亚大陆修建电视台。中方将对坦桑方这一要求予以考虑。
五、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公共卫生
(二十九)双方鼓励两国医药卫生部门互派专家在以下领域进行访问和考察:麻醉、初期保健护理、公共卫生、传统医学、理疗、培训、药物及其供应。
(三十)坦桑方继续接纳中国现代医学专家、医生到坦桑医院工作。中国专家、医生的科别和人数应根据坦桑方的需求由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重新考虑坦桑政府所应付给中国医生的津贴。
(三十一)双方将就坦桑尼亚传统医药中心的建立形式和在坦桑尼亚兴建生产传统医药工厂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以促进坦桑尼亚传统医药工业的发展。
(三十二)在治疗艾滋病研究方面,双方同意按照一九九一年八月在北京签署的协定继续进行。
六、费用
(三十三)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三十四)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展品免收关税和其他税额。
(三十五)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三十六)双方互派留学生的费用,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七、其他条款
(三十七)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三十八)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和/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十九)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迪里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