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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5至2007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92年4月30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特签署2005年至2007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互派-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一周。
3、双方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人员1至2人,为期二周。
4、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产业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5、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学者和作家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6、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和博物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专家考察访问等。
7、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等。
8、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新闻、广播、影视
9、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等。
10、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三、教育
11、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提供10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坦桑每年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100名),其中,本科生不超过50人/年。
12、坦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两个高级奖学金名额,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赴坦桑在语言、人文和其它学科领域进行研究。
13、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
14、双方通过派代表团、小组、人员互访等渠道,保持两国教育机构人员之间的接触,推动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
15、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和资料,互换教育和科技信息资料。
四、费用
16、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7、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费用。
18、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19、双方互派留学生的费用,根据各自规定执行。此外,中方向坦方享受中方奖学金者提供学成回国机票。
五、其它规定
20、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1、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计划于2004年7月17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签字)         约瑟夫.蒙盖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