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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规定,特签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华;
(二)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坦桑;
(三)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杂技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人)访坦桑;
(四)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文化艺术考察组(四人)访华;
(五)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坦桑;
(六)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华;
(七)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在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上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和图书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二人;
(八)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在华举办美术展览(包括油画、挺戈绘画),
随展二人。
二、教育、体育、社会科学
(一)坦桑方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二)坦桑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双亲协会主席等一行三人访华;
(三)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一人)赴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访问;
(四)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一人)赴坦桑进行为期不超过一个月的访问;
(五)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每年向坦桑方提供二十五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六)坦桑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共向中方提供十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七)应坦桑方要求,中方派三至四名数、理、化、计算机教师赴坦桑任教;
(八)中方派一名乒乓球教练继续在坦桑任教。
三、出版、印刷
(一)坦桑方派一翻译家代表团(二至三人)访华;
(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作品;
(三)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出版和印刷书籍。
四、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交换电影片、电视录像带、音乐唱片和录音带;
(二)双方鼓励在商业基础上交流和译制电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费用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费用,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双方互访的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在接待国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并赠送一定数量的零用费。
(二)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并允许免税进口和出售展品;
(三)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国内的运输以及与组织演出有关的费用;
(四)双方互派的留学生,由派遣方负担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五)中方派往坦桑任教的数、理、化、计算机教师的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六)坦桑方聘请的体育教练的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六、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庆有               努 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