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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至2012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92年4月30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特签署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互派-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不超过两周。
3、双方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人员1至2人,为期二周。
4、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产业方面进行合作和人员交流。
5、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学者和作家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6、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和博物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专家考察访问等。
7、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等。
8、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9、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新闻、广播、影视、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新闻出版部门开展人员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等,鼓励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交流。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其他书籍,坦方若翻译出版中方图书,中方可向坦方出版单位适当提供翻译资助。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3、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直接商定。
三、教育
1、中方向坦方提供10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坦方每年,包括延长者在内,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100名),其中,本科生不超过50人/年。
2、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2个高级奖学金名额,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赴坦桑在语言、人文和其它学科领域进行研究。
3、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
4、双方通过派代表团、小组、人员互访等方式,保持两国教育机构人员之间的接触,推动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
5、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和资料,互换教育和科技信息资料。
6、双方在语言领域进行合作与培训。
四、费用
1、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2、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费和组织演出费用。
3、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4、双方互派留学生的费用,根据各自规定执行。此外,中方向坦方享受中方奖学金者提供学成回国机票。
五、其它规定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计划于2009年8月27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昕生                         姆库齐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