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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三个协定年度(1975)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壹千贰百万加纳塞迪。
第二条 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壹千贰百万加纳塞迪。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能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叁百万加纳塞迪。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阿克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洁              B.K.奥 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