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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加纳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加纳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相互了解,推动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就建立磋商机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部级或司局级官员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两国外交部主管司将与对方使馆保持经常性的工作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指示各自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和领事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机构、组织及企业之间的直接交往,推动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五条

双方应以书面相互通知,以确认为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已经完成。本协议自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无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年七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加纳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吉佩定                 拉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