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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1997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温得和克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方面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七年访纳,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纳米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九年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不超过20人的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七年访纳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第四条
不超过20人的纳米比亚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华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第五条
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纳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六条
纳方于一九九八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七条
自纳米比亚1998-1999财政年度起,中方每年向纳方派出2名艺术专家,在纳进行交流与教学。具体方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文化影片。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音乐、舞蹈和戏剧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代表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其博物馆和图书馆界,以及如文化中心、工艺品中心、档案馆、艺术学院或学校等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中方每年向纳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供纳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具体选拔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和旅游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财务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零用费(提前视通货膨胀率和汇率而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将负担演出服装和道具的国际运输费;接待方将确保服装道具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其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和演出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节目单的印刷费等)。
第二十一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场租和宣传等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五、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其他问题和分歧,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简历、访问计划;具体行期、飞机航班号和预计到达的时间将至少提前三天通报接待方。
第二十四条
本执行计划期满时,其条款将对未完成项目继续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在温得和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潮                           鲍希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