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12日)
(一)中方去文
摩加迪沙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穆哈默德.阿里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此确认贵我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下列协议:
1.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就中国医疗队在索马里的工作期限延长两年,即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一日止。
2.中国医疗队有三十人组成,他们将在下述医院工作,即:贝纳迪尔妇产科及儿科医院、哈格萨医院和吉斯马尤医院。
3.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将由索方提供。中方为中国医生无偿提供的一些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4.中国医疗队由北京至摩加迪沙的机票由中国政府支付;由摩加迪沙至北京的机票由索马里政府支付。
5.中国医疗队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俱、水电)和交通(车辆、汽油和维修)费用将由索马里政府负担。
上述条款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
民主共和国使馆临时代办
刘 一
(签字)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于摩加迪沙
(二)对方来文
摩加迪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共和国使馆临时代办刘一先生阁下:
我谨此函复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关于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中国医疗队在索马里工作协议的来信。
我愿声明,卫生部接受您信中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并将之视为贵我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索马里共和国基本协议而达成的一项协议。
阁下,我再次确认您的要求。
顺致崇高敬意。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穆纳萨 博士
(签字)
一九八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