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6年1月3日)
(一)中方去文
苏丹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国际关系司司长阿卜杜拉.伊斯梅尔博士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苏丹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附件中规定的五个专业:1.泌尿外科(肾移植)。2.心外。3.肿瘤。4.肿瘤设备维修。5.药检改为下列五个专业:1.耳鼻喉。2.妇产。3.胆、肾碎石。4.消化。5.药剂。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
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张绪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于喀土穆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张绪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苏丹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苏方复文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苏丹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国际关系司司长
阿卜杜拉.伊斯梅尔博士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于喀土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