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0日)
(一)中方去文
苏丹共和国联邦卫生部第一次长
穆罕默德.艾哈迈德.阿卜杜拉.阿布.塞勒卜
博士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和苏丹政府同意将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喀土穆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第三条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位于首都喀土穆的医院。
二、苏丹政府同意中国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家治疗企业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中国医疗队员迁入喀土穆后,新住宅的改建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吴德成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于喀土穆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吴德成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苏丹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丹共和国联邦卫生部第一次长
穆罕默德.艾哈迈德.阿卜杜拉.阿布.塞勒卜博士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