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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的职能是:
1.寻求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方式。
2.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和赞比亚举行。每次会议日期、议题和代表团组成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  平             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