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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赞比亚派遣中国医疗队议定书
(2007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于2007年4月9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抵达赞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中国医生不承担法医的任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央医院、利文斯顿总医院、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和基特韦中央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于协议终止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2、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和生活设施(包括本地电话),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3、如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期间意外伤亡,赞方将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事宜,并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赴赞的国际旅费。
2、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外语培训期间(6-8个月)及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以及参加外语培训时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3、向中国医疗队员派出医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4、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比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等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并在工作满11个月后享受一个月的假期,如不能在当月或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也可由他们的家属到赞探亲,赞方应为休假队员、探亲家属办理出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值税:
1、医药品的供应。
2、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上述商品可以转让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和照片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和其它制定规章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赞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需在本议定书届满之日前一年向中方提出,并同时提出新一批医疗队人员科别。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新的医疗队议定书。中方将在新的医疗队议定书签订之日起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约需10个月)。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议定书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须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赞比亚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财政部常秘
张蜀东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1、队长:1名(兼任)
2、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4名
神经外科 1名
放射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头颈外科 1名
3、恩多拉中央医院:7名
普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骨科   1名
放射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儿外科  1名
麻醉科  1名
4、利文斯敦总医院:4名
普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麻醉科  1名
眼科   1名
5、基特韦中央医院:4名
普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麻醉科  1名
骨外科  1名
6、卢安夏汤姆逊医院:3名
儿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麻醉科  1名
7、卡布韦总医院:6名
普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儿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合计: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