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十六人,在基法、塞利巴比两个医院工作,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在国家卫生中心工作,两名总队人员负责医疗队的管理,总队地址设在努瓦克肖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维修)、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方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 白 穆罕默德.乌尔德.海默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