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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谴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九人、塞利巴比队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总队三人(包括一名内科针灸医生)。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和对外开展针灸医疗有偿服务。针灸医疗服务所收费用由中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部分补充本议定书第四条中应由毛方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和维修)和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毛方提供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共和国卫生与社会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事务部部长
张俊歧                索.阿布.丹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