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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2002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八人、塞里巴比队六人、卫生中心技术组五人、国家住院中心六人、总队两人。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费和交通费(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包括更新和维修)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并负责所有费用,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议定书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毛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部长
李国学               迪奥普.阿卜杜勒.哈梅特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医疗队人员组成及专业

总队:二人
总队长、厨师
国家卫生中心技术组:五人
病毒、寄生虫、细菌、食品卫生和翻译
国家住院中心:六人
耳鼻喉、骨外、放射+Crr、B超+内科、麻醉和翻译
基法队:八人
普外、骨外、眼科、麻醉、妇产科、内科、翻译和厨师
塞里巴比队:六人
外科、妇产科、麻醉、内科、翻译和厨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