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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9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9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与文化科学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决定签署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执行计划。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为对方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互派文化领域负责人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三条

双方互派2~3名文物和博物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研究。

第四条

双方互换考古、历史和人类学出版物。

第五条

根据两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双方在双边和多边领域与非法走私文化资产和文物进行斗争。

第六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七条

双方互换文学和艺术出版物。

第八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或进行访演。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阿拉伯地中海扎赫拉《明星》音乐中心通过下列活动与中国音乐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1.向中心音乐图书馆赠送音乐专业书籍和资料;
2.互派乐器演奏家和音乐工作者举办音乐会和讲座,时间不超过一周。

第十条

双方互换信息,以便两国电影机构和协会建立联系;双方互换电影方面的图书、期刊、杂志等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和电影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戏剧工作者的交流及在传统或现代戏剧领域的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1999年迦太基戏剧节。

第十四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中方于1999年在突举办《中国绘画展》,展览的规模、日期和随展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联与突方有关对口机构互换一个5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

第十六条

双方表示关注两国的文化产业,并希望发展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文化周。文化周的内容和举办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和科技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5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来华和学成回国机票;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名奖学金名额。双方按各自国家现行的招生规则接受奖学金生。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3~4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考察。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去对方高校任教。具体时间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之间已有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大学机构间直接联系的基础上交换研究人员作学术访问。访问时间由有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范围内以及按照双边计划,进行教科文国家委员会间的接触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双方相互交流教育大纲、教育制度的信息资料、教学经验及教材。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交换有关各自科研组织、机构和研究中心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派科研领域的专家、负责人代表团访问,以确定双方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

1.双方鼓励青年机构和组织开展友好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青年机构和组织直接商定。
2.双方派青年代表团互访,交流青年工作情况和经验。

四、新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落实1993年10月1日由突尼斯广播电视机构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条款。

第三十条

双方保留突尼斯-非洲新闻社(TAP)总社长和新华通讯社社长进行互访的方针,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派5人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7天。

五、手工艺

第三十二条

突方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前往中国工艺美术院校学习工艺品的设计与制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突国家手工艺局聘请3名中国高级技术专家,教授以下专业的技术:陶瓷绘画和装饰、木雕、石雕。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宗教

第三十四条

双方交换宗教学方面的出版物(图书、论著、研究成果)。双方支持这类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突方将为中国的穆斯林大学生在其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学习伊斯兰教提供帮助。

七、总则

第三十六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国家医院急诊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理解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