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三年贸易议定书
(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根据两国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在阿尔及尔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于一九七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六日在北京举行会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三年的贸易应按照本议定书的甲、乙两附表进行。
第二条
这两附表代替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在阿尔及尔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三年的甲、乙附表。
第三条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长期贸易协定规定的条款不变。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对外贸易部长 商 业 部 长
白相国 拉亚希.亚凯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