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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三、二○○四、二○○五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文化关系和巩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根据1980年9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双方同意签署2003、2004、2005年度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文献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三条

双方在儿童文学艺术创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交换相关的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10天左右。

第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方面的文献、杂志以及音像资料。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家和戏剧团的互访,交换戏剧方面资料。

第九条

双方互派歌舞团互访。

第十条

双方鼓励木偶剧、杂技剧团进行互访。

第十一条

双方互派戏剧机构的管理专家和舞台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第十二条

双方交换有关造型艺术、美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中方在此领域派访问学者讲学。

第十三条

双方交流有关考古、博物馆以及古迹修缮方面的经验并互换相关信息、资料和出版物,派专家互访。中方在此领域派访问学者讲学。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音乐、美术机构通过互派专家、交换资料、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巡回展等形式建立联系。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绘画展。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和文化日。

第十八条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和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新闻文化部秘书长
王光亚             穆罕默德.舍赫布.埃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