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三、二○○四、二○○五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文化关系和巩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根据1980年9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双方同意签署2003、2004、2005年度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文献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三条
双方在儿童文学艺术创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交换相关的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10天左右。
第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方面的文献、杂志以及音像资料。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家和戏剧团的互访,交换戏剧方面资料。
第九条
双方互派歌舞团互访。
第十条
双方鼓励木偶剧、杂技剧团进行互访。
第十一条
双方互派戏剧机构的管理专家和舞台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第十二条
双方交换有关造型艺术、美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中方在此领域派访问学者讲学。
第十三条
双方交流有关考古、博物馆以及古迹修缮方面的经验并互换相关信息、资料和出版物,派专家互访。中方在此领域派访问学者讲学。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音乐、美术机构通过互派专家、交换资料、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巡回展等形式建立联系。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绘画展。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和文化日。
第十八条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和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新闻文化部秘书长
王光亚 穆罕默德.舍赫布.埃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