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1999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和业已存在的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双方同意签订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文献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三条
双方交换两国文化部的出版物和文献资料。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互派戏剧代表团和专家访问,并交换戏剧文献资料。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交流群众文化工作经验。
第八条
双方交换造型艺术和美术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九条
双方在考古、博物馆和文物修复方面交流经验、交换资料、出版物,并派专家互访。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阿全 本.阿露莎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