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合作关系,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两国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馆员互访,交流公共阅览方面的经验。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三人代表团访阿十天,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三人代表团访华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工作。
第四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一至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方面的专家互访。
第六条 中方向阿方转让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尤其是历史和文学方面的某些中国作品阿文版版权。转让阿文版版权的中国作品选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小型传统、西洋或古典音乐演奏团体访演。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高水平杂技团访阿,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传统音乐演奏小组访华。
第八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九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品展览。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举办文化日。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造型艺术领域、艺术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教师和学生互访,以交流经验、考察造型艺术教学的发展,为期十五天。在这方面,阿方于一九九二年派高等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浙江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阿。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考古、文物修复及博物馆学方面交换资料、信息及出版物。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由考古、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三人代表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三人代表团访阿。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博物馆藏品修复方面进行合作。为此,为制作缩比模型(小型塑像、神殿、历史名人胸像),中方向阿方提供技术援助,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中、阿版权局间的合作。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三人代表团访阿十天,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三人代表团访华十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阿尔及利亚戏剧舞蹈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互派教员进行考察性访问。
第十七条 在可能范围内,双方向对方提供文化艺术学科奖学金,奖学金名额及具体细节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派遣方应尽可能提前一个月将代表团组成和访问计划通知接待方。
第十九条 访问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访问期间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及国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具有限定性,不排除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外交途径增加新条款的可能性。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穆罕默德.阿拉比.
(签字) 迪马赫.阿特鲁斯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