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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1996、1997、1998、1999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采取措施尽快促成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认证,以给双方留学人员提供获取对方国家学历的机会。

第二条



双方鼓励:
1.两国高等院校签订相互交流和合作的双边协议,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校长、教师互访、讲学或参加学术活动;
2.加强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学院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中埃高等院校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每年相互提供语言、文学、历史、考古以及工程、技术、医学、农业等学科专业的20个奖学金名额,并根据两国现行规章接收学生。

第四条



双方每年相互提供阿拉伯语和汉语教授。埃方每年向中国派遣若干名阿拉伯语和阿拉伯文学教授,举办短期讲座。中方向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派遣若干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根据各方需要和双方同意的条件确定。
普通教育

第五条



双方每年交换有关全民教育发展的情况和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有关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教科书。

第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特点。

第八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管理体制、学位制度等方面的资料,以求达成对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

第九条



埃教育部愿意根据中方的要求,派遣具有阿拉伯语专业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条



应中方要求,爱资哈尔大学派遣教师到中方院校教授阿拉伯语,爱资哈尔大学负担他们的工资和旅费,中方为他们赴华提供方便,给予入境签证和提供合适住宿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规定条件和准则,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15个奖学金名额,到爱大各学院学习。

第十二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关注阿拉伯语教学的中国院校颁赠数批伊斯兰研究中心的出版物和教科书。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教学计划大纲,就两国科教机构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文 化

第十四条



双方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互相举办儿童剧演出;双方鼓励儿童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3~4名文物古迹修缮专家,交流经验,共同参加一些修缮工作。为期不超过14天。

第十八条



埃及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展览,以展示其国家图书、文献总机构保存的古兰经真本及手抄本的图片。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特别是国家图书馆之间的书刊资料交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3~4名图书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14天的访问,以交流经验。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考古方面的学术资料、录像带、宣传品、纪录片、邮票、明信片、文物和文物点的彩色图片、说明书及博物馆指南。

第二十一条



埃方欢迎举办中国现代造型艺术展(摄影、雕塑、雕刻),随展人员2名。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各自国家著名的传统工艺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在埃及举办的国际艺术展(开罗国际艺术展、国际陶瓷展、国际雕塑展)。

第二十四条



埃方邀请中国国家芭蕾舞团、中国杂技团、中国木偶剧团参加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举办的艺术节、儿童节及各种庆祝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双方的出版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办民间服装、服饰展,随展人员2名,为期一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流民间表演艺术团。
新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努力加强中埃友协和埃中友协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条



双方交换新闻出版物、纪录影片和幻灯片。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国庆时努力举办文艺晚会。

第三十二条



中方向埃方提供一名奖学金名额,接受激光、电脑使用、技术编排、新闻出版印刷的训练,为期半年。
广播电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于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青年、体育

第三十四条



1.双方分别派遣由5名青年和5名体育负责领导人组成的代表团互访,了解、开辟双方未来合作的新领域,研究签订青年和体育合作议定书;
2.两国青少年之间交流民间艺术团、歌唱团、造型艺术团、新闻访问团;
3.双方在体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换体育代表团、教练和裁判,学习对方国家的体育经验。
4.双方交流青年和体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出版物和资料;
5.各项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埃及社会事务部和中国有关部门签订社会事务合作协定。
费用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互访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1.短期访问: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并付给艺术团成员零用费;
(三)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急病或事故的医疗费用。
2.长期访问:有关机构就费用条件另案商定。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200埃镑;
2.本科生每月14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政府医院的费用;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6.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三十八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1.硕士生每月500元人民币;
2.博士生每月550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420元人民币;
4.免收年度学费;
5.免费提供教材;
6.免收住宿费;
7.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治疗和有关医院治疗及住院的费用;
8.每两年资助安排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9.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冬装补助费;
10.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11.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三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展览

第四十条



双方有关机构商定在对方国家办展和参加文化活动的费用条件等。
总则

第四十一条



各方通知对方以下事宜:
1.出访人员姓名;
2.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5.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6.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7.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二条



各方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尽力使对方学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研所。

第四十三条



各方拟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文化会议通知对方,以提供给双方有关学者参加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各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具体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项目如未执行,以后可继续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四十六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四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1996年5月14日在开罗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有分歧,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阿姆鲁.马哈茂德.穆菲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