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兹同意签订一九九三、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条
1.埃方欢迎由四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问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为期两周;中方欢迎相应的埃及代表团于一九九四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两周。
2.双方各派一名大学教授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举办讲座或学术座谈会。
第三条
1.双方每年互换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2.留学人员的学习专业包括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理、工、医、农等科专业,并根据两国的现行规章接收留学人员。
第四条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和文学教授赴华举办为期不超过两个月的短期讲习班,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中方应埃方要求每年派六名教师到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
1.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缔结双边协定。
2.支持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学院与艾因.夏姆斯大学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3.中、埃大学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与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教育
第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发展、教育体制、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教科书印刷、发行方法等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的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知识。
第九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第十条 中、埃双方随着互换教学资料、方法、计划和大纲,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埃方教育部愿意派遣具有阿拉伯语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通径商定。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二条 根据中方要求,爱资哈尔大学愿意派教师到中方院校教授阿拉伯语,爱资哈尔大学负担他们的工资和国际旅费,中方为他们赴华提供方便,给予入境签证和提供住宿条件。教师人数及其他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爱资哈尔大学在执行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规定条件和准则,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到爱资哈尔大学各学院学习。
第十四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中国设有阿拉伯语专业的院校赠送一些伊斯兰研究中心出版的印刷品和教科书。
文化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考古方面的学术资料、录相带、宣传品、纪录片、邮票、明信片、文物古迹彩色图片、说明书和博物馆指南。
第十六条 双方在文物和博物馆方面互派三名考古专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并举办座谈会和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读物、丛书和儿童招贴画,并交换最新出版信息。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十九条 双方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应埃方要求,中方派一至数名杂技专家训练埃及国家马戏团演员,期限和待遇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开罗书展。
第二十二条 双方派民间艺术团以及编导专家互访。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乐队指挥和各类乐器独奏、歌剧独唱演员访问。
第二十四条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派一至二名技师(赴华),接受灯光、音响、机械操作等舞台艺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双方派有关布景、戏剧音乐、戏剧导演等舞台艺术方面的专家互访。
双方互办反映两国文明历史的戏剧表演。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办现代音乐戏剧表演,尤其是儿童剧和木偶剧表演。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中国文化周内容包括闻名的传统手工艺展览。
埃方愿意接待一个中国瓷器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过两国儿童机构交换资料。
广播电视
第二十九条 根据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影视部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新闻
第三十条 双方各派二人的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十天,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的新闻媒介。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新闻记者代表团访问,为期十天。
第三十二条 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埃友好协会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记录影片和幻灯片。
第三十四条 双方努力在对方国庆时举办文娱晚会。
卫生
一、卫生方面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传统医学和学习中国针灸经验方面互派代表团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双方在医学统计和研究方面互换资料,以了解两国现行的卫生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双方在各卫生领域里进行共同研究和探索。
第三十八条 双方在医疗器械维修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对付放射性污染,为检测环境放射性污染提供手段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在急救和重点护理方面交流经验。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防治传染病、地方病方面进行合作。
二、医药方面
第四十二条 双方派医药生产和科研单位高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互访,了解对方在制药和医疗器械制造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并探讨在这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青年、体育
第四十三条 两国互派体育代表团。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派团互访,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多边活动。
第四十五条 通过有关机构交流体育经验和互换教练。
第四十六条 两国互换(体育)出版物。
第四十七条 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国签署的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体育合作议定书条款。
总则
第四十八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并付给艺术团成员零用费。
3.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4.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的急病医疗费。
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二百埃镑。
2.本科生每月一百四十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他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6.免收上述待遇的赋税。
第五十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1.硕士生每月三百五十元人民币。
2.博士生每月三百八十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三百二十元人民币。
4.免收年度学费。
5.免收教材费。
6.免收住宿费。
7.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治疗和在有关医院治疗、住院费。
8.每两年资助安排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9.入学时发给每人冬装补助费。
10.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11.免收上述待遇的赋税。
第五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展览费用
第五十二条 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完整的技术性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的保险费用。
第五十三条 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他展地的运输费和有关办展的宣传、印刷海报、说明书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展品受到任何损坏时,向派展方提供全部的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1.出访人员姓名
2.出访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5.关于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6.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7.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五条 各方在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五十六条 双方将拟在各自国家召开的文化、学术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提供机会给双方有关学者参加。
第五十七条 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本计划之外的补充条款,并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在下一个执行计划期内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五十九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六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开罗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阿卜杜.拉赫曼.马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