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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



为加深中国、埃及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进一步增进两国政府间和民间的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互设文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决定在埃及开罗建立中国文化中心,埃及政府根据对等原则,也拟在中国北京建立埃及文化中心。

第二条



中心旨在支持两国政府在语言、文学、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宣传双方在该领域的成就,并为落实两国双边文化协定和执行计划作出贡献。

第三条



文化中心在两国政府管理下工作。

第四条



中心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文化、新闻活动,如展览、戏剧和音乐会。组织专门庆祝活动,如国家的和国际的节日庆典、会议、研讨会、放映电影及电视节目;
(二)组织文化、新闻方面及双方共同关心的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会见;
(三)组织两国官方代表和重要人物的会见和新闻对话;
(四)开设新闻图书馆、阅览室及电影、录像厅;
(五)提供派驻国反映教育制度方面的图书、杂志、宣传品、报纸及印刷品;
(六)向两国或任何一国有关公民提供中心活动的材料,定期发放宣传品,以便让公众了解中心的全部活动及双方共同关心的事件;
(七)建立与两国文化、科学和交流活动有关的信息库,并在现代信息服务领域相互提供帮助;
(八)组织两国儿童文化、教育和新闻活动。双方允许公众免费进入文化中心,参加中心举办的活动;
(九)经与主管部门协商,中心可举办或参加服务于其目标的部分庆祝活动,并可在中心以外举办各种活动;
(十)教授阿拉伯语和汉语,组织专门教育培训班并提供教材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派驻国在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制定中心工作的内部规章,并根据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定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中心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机构合作,以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第七条



双方致力于提供合适的条件,以方便文化中心的工作。驻在国在必要时可根据派驻国使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双方在建立中心的选房和选址方面互相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九条



根据驻在国规定的税法,确定派驻国中心工作人员须交的所得税税额。在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方为建立文化中心进口必要的设备相互提供方便,并在遵守驻在国进口和海关规定的情况下,为开展本协议框架内的活动相互提供帮助,尤其以下物品:
(一)图书、字画、录音制品和教学视听手段;
(二)电器、家具、中心工作用的其他必需物品及电子设备;
(三)在中心组织活动的框架内,无论在中心建筑内还是建筑外放映的影片;
(四)举办展览和文化活动的必需物品;
(五)除酒、烟、石油产品及运输工具以外的任何其他中心工作必需用品。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均可雇用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派驻国公民、驻在国公民或合法居住在驻在国的外国公民组成。后两者根据驻在国法规选定,并必须经过驻在国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一方要向对方通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工作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驻在国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第十三条



双方互为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入境、居住许可提供优惠。

第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解释和执行方面的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相互通告完成必要法律手续之日起执行。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如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结束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协议自动延长五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的情况下,其各项条款继续有效,直到未完成的现行活动结束为止。
本协议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晓明                   梅.阿布.达哈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