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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1年1月7日生效 2002年1月1日执行)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三条
在南非方面,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不包括合伙企业。
二、关于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南非对中国居民企业设在南非的常设机构征税的税率高于对南非居民企业征收的标准税税率五个百分点。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非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金人庆                马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