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南非”)政府,以下总称“双方”,单称“一方”,同意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列在本谅解备忘录中。
认识到公共卫生和医学研究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希望本着平等互惠和互利的精神,扩大在公共卫生、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及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
相信扩大这些交流的合作将会进一步促进两国卫生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与合作;
因而认识到,保持两国之间的长久关系,需要中国和南非的卫生机构以长期不断的交流机制为基础进行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解释和说明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前后矛盾或文中另有所指,
“公共卫生”是指健康水平的达到,以持续的和公众可承受的方式,提高社区个人和集体的生活质量,促进健康环境。
“本谅解备忘录”是指本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任何附件的内容。
二、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另有所指,插入旁注和标题仅作为参考,而并非解释本谅解备忘录。
第二条 主管当局
负责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当局是:
(一)在中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在南非方面,是国家卫生部。
第三条 协议范围
双方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建立和发展合作。
第四条 信息交流和其它领域的合作
一、根据第三条条款,双方合作领域应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和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医学研究;
(二)初级卫生保健和家庭医学;
(三)卫生保健的质量保证和行医标准;
(四)传统医学;
(五)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
二、双方应促进在第(一)项涉及的合作领域中进行专业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修正、变更、改动或增加上述第(一)项涉及的合作领域。
四、双方同意上述第(一)项涉及领域的合作取决于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发表权
对第四(一)条涉及合作领域中产生的科学和技术信息,需经双方同意并书面授权才能发表。
第六条 旅行和签证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谅解备忘录合作范围内的人员旅费安排如下:
(一)派遣方负责专家进入接待国入境口岸和返回派遣国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旅差费,包括食宿和与访问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访问专家的医疗保健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到接待方访问的所有专业人员均应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
第八条 对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九条 修订
一、双方以通过外交途径交换照会的形式同意修订本谅解备忘录时,则可修订;
二、上述第(一)项所述的任何修订,在另一方复照同意修订之日起生效;
三、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发布或执行的任何文件均无约束力,除非记录于书面文件,并由双方或代表双方签署。
第十条 总体协议
一、本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就有关事项制定的整体协议,除非双方用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谅解备忘录任何条款的放弃、放宽、修改或终止均无约束力。
二、未包含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任何表述、措辞、说明或承诺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
第十一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生效日期为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确认其符合实施谅解备忘录所需法律要求之后,生效日期应为后一方通知的日期。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但如果任何一方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可以终止。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谅解备忘录上签字,以此为证。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年十月十八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曼托.沙巴拉拉-姆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