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南非”)政府,以下总称“双方”,单称“一方”。
认识到公共卫生和医学研究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希望本着平等互惠和互利的精神.扩大在公共卫生、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及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
相信扩大这些交流的合作将会进一步促进两国卫生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与合作;
因而认识到,保持两国之间的长久关系,需要中国和南非的卫生机构以长期不断的交流机制为基础进行合作。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解释和说明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前后矛盾或文中另有所指,“公共卫生”是指健康水平的达到,以持续的和公众可承受的方式,提高社区个人和集体的生活质量,促进健康环境。
“本谅解备忘录”是指本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任何附件的内容。
二、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另有所指,插入旁注和标题仅作为参考,而并非解释本谅解备忘录。
第二条
主管当局
负责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当局是:
(一)在中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在南非方面,是旧家卫生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双方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建立和发展合作。双方可就本谅解备忘录确定的某具体领域签署合作文件。此类文件将据各自国内法订立,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信息交流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一、根据第三条,双方合作在如下领域开展:
(一)公共卫生服务和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医学研究;
(二)初级卫生保健和家庭医学;
(三)卫生保健的质量保证和行医标准;
(四)传统医学教育、培训和研究;
(五)健康生活方式;
(六)药品管理,特别是传统医药领域;
(七)院前急救医学和艾滋病治疗;
(八)招聘医疗卫生人员;
(九)人力资源开发。
二、双方应促进在上述第一款涉及的合作领域中进行专业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款涉及领域的合作取决于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执行框架
一、双方须建立一个由中国卫生部官员和南非卫生部官员组成的工作组讨论和草拟执行计划。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工作组将每18个月轮流在对方国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发表权
对第四条第一款涉及合作领域中产生的科学和技术信息,需经双方同意并书面授权才能发表。
第七条
旅行和签证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谅解备忘录合作项下有关活动的人员费用安排如下:
(一)派遣方负责专家进入接待国入境口岸前和返回派遣国的旅费。
(二)接待方将负责其境内交通费。
(三)任何访问中派遣方都将负责其人员在接待方境内的住宿费。
(四)任何一方将自行负责各自派出人员的签证手续,双方应尽可能帮助另一方加快签证的申办。
第八条
访问专家的医疗保健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到接待方访问的所有专业人员均应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
第九条
对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谈判或外交渠道解决。
第十条
修订
一、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交换照会的形式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订。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修订,在另一方复照同意修订之日起生效。
三、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发布或执行的任何文件均无约束力,除非记录于书面文件,并由双方或代表双方签署。
第十一条
总体协议
一、本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就有关事项制订的整体协议。
二、除非双方用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谅解备忘录任何条款或术语的放弃、放宽、修改或终止均无约束力。
三、未包含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任何表述、措辞、说明或承诺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
第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将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如经双方明确同意可顺延五年。任何一方可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已开展项目的完成。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谅解备忘录上签字,以此为证。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开普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 强 姆西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