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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或“缔约一方”),为促进缔约双方友好关系以及在共同关心领域更为密切的合作,以缔约双方关于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任何一方入境、停留或过境时免办签证的商讨为指导,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免办签证
一、缔约任何一方持本国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或停留,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者,在此期间免办签证。
二、第一款所述人员,如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第一款所述的三十天,应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居留或延期手续。
第二条 外交和领事机构常驻人员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以及其家庭成员,常驻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或停留,免办签证,但需在首次入境后三十日内办理就任和居留手续。
第三条 高官访问通报
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中以下级别官员因公访问缔约另一方,在其抵达缔约另一方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官员;
(二)南非共和国政府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官员;
(三)缔约双方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
第四条 人员流动控制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国际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履行缔约另一方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且不应因本协定而免于履行该义务。
第六条 国际法
本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不受欢迎和被禁入境人员
缔约双方有权随时驱逐其所认定的不受欢迎或被禁入境本协定第一条所述人员,或拒绝让其进入本国领土,并无须向缔约另一方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中止
一、由于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等原因,缔约双方可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中止本协定的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将中止情况及其原因通知缔约另一方,协定之中止自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在中止原因消失后或其他情况下,中止协定一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消中止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将于缔约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接受通知之日起恢复效力。
第九条 护照样本备案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其现行外交护照的样本及详细说明。
二、缔约双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样式,应在新护照启用前至少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新护照的样本及详细说明。
第十条 修改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外交途径以换文的方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缔约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须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落款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除非缔约任何一方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终止本协定。
三、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意愿,本协定自书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第三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祖 马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