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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警察合作的协议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稳定、安全与繁荣,认识到在打击犯罪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考虑到双方各自参加的国际协定的宗旨与原则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做出的有关打击犯罪的决议,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主管机关和合作的义务



一、双方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机关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为公安部;
(二)南非共和国政府一方为治安与安全部。
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承担的国际义务,依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双方主管机关将在预防、打击、侦查和调查犯罪方面进行合作,包括:
(一)国际恐怖活动;
(二)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包括放射性物品;
(三)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易制毒化学品;
(四)经济犯罪,包括洗钱、走私;
(五)制造和销售假币、假有价证券及其他假证件;
(六)非法贩运文物;
(七)跨国贩运人口;
(八)偷运非法移民;
(九)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
二、双方主管机关还应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警察人事管理和培训;
(二)维护公共治安;
(三)预防犯罪。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为了完成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合作内容,双方主管机关应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双方感兴趣的有关预谋中和已经实施的犯罪以及涉嫌参与这些犯罪的人员和组织的情报;
(二)执行有关本协议第五条中规定的请求;
(三)追查并协助递解逃避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服刑的人员及查找失踪的人员;
(四)交换信息、情报,包括与毒品、麻醉品的制造工艺和所使用原料及鉴定、检验毒品及麻醉品的新方法有关的行动及刑事科学的情报;
(五)交换毒品、麻醉品以及制毒原料的样品;
(六)交流警察工作经验;
(七)交换相关立法;
(八)在互利的基础上,交换与主管机关相关业务有关的科技信息;
(九)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在科研、技术交流及设备的采购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合作的发展


一、主管机关将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南非共和国国家中心局的合作。
二、依据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双方主管机关可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领域,以其他方式开展合作。

第五条

协助的请求


一、协议一方将根据协议另一方主管机关的请求或确信这种协助符合双方主管机关的利益,提供本协议框架下的合作。
二、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但应在此后七天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三、在对请求的可靠性及请求的内容存在疑义的情况下,请求方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应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或予以核实。
四、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方及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详细案情;
(三)请求的目的及依据;
(四)对请求的协助的叙述;及
(五)其他有助于有效执行请求的信息。
五、请求应由请求方主管机关负责人或代表签署或盖章。

第六条

协助的拒绝



一、如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国家基本利益或者有悖于其国内法律和国际义务,被请求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协助。
二、如依照被请求方的法律,请求书中所提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请求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助。
三、如果执行协助请求会给被请求方带来过重的、物质上的负担,被请求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助。
四、根据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在决定拒绝一项请求前,被请求方可与请求方协商,确定是否可,以其提出的附加条件,同意提供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应书面通知请求方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七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根据其国内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请求迅速、全部的执行。
二、在执行请求遇到阻碍或造成执行延迟时,被请求方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请求方。
三、如果请求的执行不属被请求方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被请求方应及时通知请求方的主管机关。
四、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请求方进一步提供有助于及时执行请求的信息。
五、如果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认为立即执行请求将对其国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其他诉讼程序和调查造成妨碍,被请求方可以中止执行或在与请求方协商后,在必要的条件下执行请求。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六、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在请求方主管机关提出请求后,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对请求的行为、及请求的内容、辅助文件及提供协助的行为予以保密。如果执行请求时不可能保密,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通知请求方主管机关,后者可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接受请求的执行。
七、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及早通知请求方主管机关请求执行的结果。

第八条

使用信息、文件及个人资料的限制



一、双方主管机关在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前提下,应保证对从另一方主管机关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保密的程度应由提供方决定。
二、一方主管机关使用依据本协议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未经提供方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超出提供方根据请求提供上述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的原有目的。
三、如果一方主管机关要求与第三方分享根据本协议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必须事先征得提供方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九条

费用



双方应承担各自在本国境内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正常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条

工作会晤及协商



双方主管机关的代表在需要时应举行工作会晤和协商,以保证和改进依据本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出现的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协议的条款应不对双方国家根据其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产生影响。

第十三条

生效、终止及修订


一、本协议自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已经完成依据宪法进行的审核或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生效的日期为最后通知的日期。
二、本协议自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三、本协议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交换照会进行修改。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治安与安全部长
吉佩定           茨韦提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