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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2007年10月24日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和交流,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促进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博物馆、图书馆、艺术团体和艺术家、作家组织及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以便促进双方在历史、文化和艺术遗产方面的相互传播和了解。

第三条

缔约双方承诺根据各自国内相关法律,采取必要措施有效保护对方国家国民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和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互派作家、研究人员、教育家和讲学人员到对方国家访问,在共同感兴趣的方面开展与其专业有关的活动和研究;
(二)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行友好访问和演出,并同对方国家的同行交流经验;
(三)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工艺品和图书展览;
(四)相互放映对方的影片,交流制片技术;
(五)互派专业人员和文化工作者进行培训、实习和进修,并尽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
(六)双方有关出版机构将根据其出版计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和艺术作品;
(七)相互交换出版物、多媒体材料和其他文化、教育方面的材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本国文化生活和旅游方面的节目,并派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互访。

第七条

本协定将通过签订定期执行计划加以实施。计划中将商订交流项目、财务规定和双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实施本协定和定期执行计划所需要的物品、印刷品、教学材料和艺术材料等的入境和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如对本协定或定期执行计划的解释或执行产生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有效期5年。协定到期后如双方不持异议,则本协定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双方应当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须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如被终止,协定框架内正在实施的项目将不受影响。
双方可随时对本协定提出修改意见并在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修改部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协定于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斯塔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