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0日)
国务院:
我与加拿大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及译文)和加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我方照会副本和加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加拿大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加拿大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加拿大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加拿大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于渥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