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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1989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就双方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驻对方大使馆和双方驻联合国代表团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互相通报情况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哈瓦那就国际问题、双方在国际组织中所进行的活动、双边关系的发展,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方面进行磋商。
第三条 双方将交换有关介绍本国情况和国际问题的出版物和材料,向对方提供信息。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进行的交流,双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在对方国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古巴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伊西多罗.马尔米耶卡.佩澳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