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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古巴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及鉴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古巴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在促进双方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双边关系发展及国际形势、共同感兴趣的重大国际和地区事务、两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合作等问题经常性地交换意见。
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哈瓦那举行部长级磋商。
双方将互派副部级或司局级代表团每年至少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哈瓦那举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促进两国经济、文化、体育及科技合作共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就领事事务密切合作,以简化为两国公民颁发签证及其他必需法律文件的程序,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双方将通过国内相关部门和其他双边交往协调与实施有关办法。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二○○○年九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与古巴共和国外交部劳尔.罗亚.加西亚高级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不断扩大两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鉴此,双方指示上述两学院为切实开展交流项目而努力,并在本合作计划签署后的六个月内制定专门协议,明确具体交流项目。

第五条

双方将在档案文献及其出版物等方面开展合作,并举行两部档案管理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与磋商,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密切双方条法司之间的合作,就两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开展信息交流。

第七条

双方派驻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两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深入交换意见,并在相关活动中保持密切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一方没有派驻代表机构的国家,另一方派驻的外交代表机构和(或)领事机构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对方为促进与这些国家的关系而作出的努力。

第九条

鉴于双边高水平政治关系以及目前和将来所面临的共同任务,并为在一个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世界增进相互交流,双方将在两国外交部干部的培养和知识更新方面,通过开设讲习班和相互提供奖学金开展互助合作。相关交流项目将包括在第四条所述的两国有关学院之间的专门协议中。

第十条

在上述交流活动的框架下,往返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作计划经双方同意可作修改。有关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互换照会确认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作计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本合作计划到期前至少六个月任何一方未通过照会告知对方终止本合作计划,则本合作计划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于本合作计划生效之日起终止。
本合作计划于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古巴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佩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