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及促进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同意签署本教育交流协定。
一、指导原则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适用法律和规定。
第三条
接待方对派出方留学生和学者的申请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协定的各项原则得以实施。
二、人员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每年提供30人/年的政府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延长学习的奖学金。古巴高教部将会同古巴外交部与中国驻哈瓦那使馆办理申请奖学金手续,并选定奖学金生学习的专业。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为本国公民自费到对方国家的大学学习、进修、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国家派遣语言教师,教授本国语言、文学、历史和文化等科目。
第七条
在接待院校同意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互派的学生和学者可用英语作为学习或工作的语言。
三、信息交流
第八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并更新有关教育机构、教学、研究及教材等信息资料。资料可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音像资料。
四、代表团和考察组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协定执行有效期内互派一至两个由高级官员及专家组成的官方代表团,以检查和监督协定执行情况,研究扩展新的合作领域。
第十条
双方鼓励邀请对方教育部门的人士及院校教师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及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协定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5~6名大学校长参加的代表团。中国大学校长团先访问古巴后,古巴大学校长团回访中国。
五、校际交流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大学及高等教育中心之间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协助院校寻找合作伙伴,包括院校间人员交流及合作科研等活动。
六、建立汉语中心
第十三条
为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中方同意支持古方在一所大学建立汉语中心。为此中方将向该中心提供书籍、资料、语言教学所需相应设备并派遣汉语教师任教,中方将支付所派汉语教师的工资。
七、经费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协定第四条,双方互换的政府奖学金生经费负担办法如下: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双方保证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奖学金生提供学生公寓住宿、医疗费用、注册费及生活费。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九条双方互换的官方代表团,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定将要开展的其它活动的经费及实施细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2003~2004年度结束。如双方无异议,应在协定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前60天,通过书信形式延长本协定,有效期仍为三年。
第十八条
如一方希望终止协定,应同样在协定有效期结束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对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害。
如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内出现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本协定于2001年4月13日在古巴哈瓦那用中文和西班牙文签署。中、西文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签字三方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
王成家 菲费尔南多.贝西诺.
阿莱格雷特
古巴共和国教育部
路易斯.依格纳西
奥.戈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