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双方在文化、教育、体育和科学领域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提高两国人民的文化水平和巩固世界和平,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开展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科学、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为举办两国国庆节和有意义的纪念日的庆祝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科学院及其他科学机构在科学合作领域内有效地发展联系。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文化,将鼓励和促进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交流。为此,将共同举办各种互利的文化艺术活动,发展两国文化部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关系。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了解和传播两国文学佳作,将发展在出版业、印刷业和图书贸易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以有关机构间的直接协议为基础,发展两国电台和电视台间的联系;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之间的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两国有关机构之间进行交流的基础上,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以有关机构间的直接协议为基础,发展体育领域内的交流。尤其鼓励两国体育队互访,参加友谊赛、锦标赛和国际比赛。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通报专业会议、学术会议、科学活动、艺术节、展览、比赛,以及其他在本国举行并与本协定所涉及的合作领域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与本协定合作领域有关的商业组织加强合作。
第十一条 为便于本协定的实施,缔约双方将签订定期交流议定书,其中将规定各项活动的经费条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条款不影响缔约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0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即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马索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