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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2006-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文化合作的精神,根据1988年3月8日签署的两国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2006年至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政府高层文化互访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5至7天。
2.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运费、保险费和在被访国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二、音乐、舞蹈、戏剧和马戏
1.双方通过鼓励音乐、舞台艺术团组的演出和作曲家、舞蹈编导、剧作家和其他艺术家的交流,加强在音乐、舞蹈、戏剧和马戏艺术方面的相互了解。
2.双方鼓励艺术团组或个体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学术研讨会、展览和博览会。
3.双方鼓励交换乐谱、乐器和任何形式的音乐和戏剧剧目音像档案资料。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高水平的艺术团组到对方访演。
5.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开展非官方项目活动,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立法给予报酬。如果是官方项目,派遣方负责支付国际交通和保险费、工作团组在被访国的国内交通、急救医疗和食宿等费用,接待方负责提供排练和演出场所。
6.双方就对方国家艺术团组的签证和相关合同提请本国政府相关当局给予特别关注。
三、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支持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到对方展出。每个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派遣方负责支付展品和人员的保险、国际和被访国国内旅运费以及食宿等费用。接待方负责提供展览场所。
四、文化遗产
1.双方鼓励各自的博物馆和文化遗产中心建立联系,以便开展可能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包括相关机构间交换文件和信息、技术人员和藏品。
2.双方将继续支持在档案馆藏的鉴定和纸张修复方面的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方面的人员和信息交流,交流事宜由中国有关部门和巴西国家历史艺术遗产学会负责。这方面活动的资助方式将逐案磋商。
4.上述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
5.双方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寻求开展考古领域的人员实习培训计划,对象为博物馆界的专业和技术人员。
6.双方将支持非物质遗产领域的交流和技术合作行为。
五、图书馆和档案
1.双方将继续鼓励在图书馆学和两国国家图书馆的档案保存和保护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2.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间的图书、杂志和其他资料的交换,并将努力促成双方公立图书馆和教育机构交换文学和其他方面的藏书。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中国作家协会与巴西文学院之间开展交流,特别是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方面的交流,双方将组派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4.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档案保管和保护技术领域的合作。
5.有关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
六、新闻出版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5至7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访问。
2.双方每年各推荐10部优秀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进行翻译出版。
3.双方相互提供有关本国新闻出版立法和法规的信息资料。
4.双方在发展和完善各自著作权立法、著作权保护制度、打击盗版等方面加强合作。
5.双方加强以专家研修、人才培训和研究为目的的交流。在这方面,除了那些业已存在的奖学金外,将建立有关机制,以便在两国有关机构举办培训班。
6.双方将举办交流论坛,以促进两国新闻出版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7.双方鼓励彼此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8.关于执行上述新闻出版项目的费用,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国际旅费和在被访国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其他交流活动,如会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广播、电视和音像
1.双方将继续鼓励电台和电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2.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双方重申中巴两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3日签署的在该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包含的合作意愿。
3.双方将继续鼓励合拍纪录片,并在各自的国家电视台播放,以介绍和宣传对方的文化。
4.双方将继续支持于对方逢5年、10年国庆节期间在本国国家电视台播放对方的纪录片。
5.双方同意,通过两国国家电视频道和电台间的磋商相互交换节目。
6.双方承诺交换10盒有关文化、教育和信息方面的录像带、CD或DVD,用以在文化、教育研究机构和社会传媒进行宣传。给巴西的录像带将录成Pal-M制式,给中国的录像带将录成Pal-D制式。双方各自负责录像带的制作,译配英文字幕及制作费用。
7.上述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
八、电影
1.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并互派电影代表团。
2.双方经常性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和地方性电影节或有关电影的重要活动,并为参展人员和影片提供必要的便利。
3.双方鼓励两国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题材合作拍摄影片签署协议并加以实施。
4.双方鼓励就共同发行中国和巴西影片签署协议并加以实施。
5.上述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
九、体育领域的合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体育部于2004年5月24日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的框架内,双方鼓励体育领域的合作。
十、财务通则
本执行计划中未注明财务规定的活动项目,将于该活动启动时,逐案审核。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若昂.路易斯.席尔瓦.费雷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