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本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和谅解的共同愿望,为了通过密切双方的文化关系而发展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规章,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在文化、教育和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各方努力通过举办讲座、音乐会、艺术展览和表演、戏剧演出、放映文化、教育方面的电影和录相、组织广播、电视节目使自己的文化能更好地为对方人民所了解。
第三条 为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彼此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在各自的法律范围内提供以下方便:
1.互派教师、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研究生;
2.在巴西大学设立中国语言、文学和文化课程,在中国大学设立葡萄牙语、巴西文学和文化课程;
3.翻译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4.交换图书、期刊、图片、报纸、文化出版物、杂志、磁带、影片、新闻材料、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和录相材料,以及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的情报资料;
5.互换教育团、组。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努力促进双方大学和文化、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并为此提供方便;
2.缔约双方互换关于教育、文化、体育机构,以及各级教学大纲和教育方法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向对方提供留学生名额,并根据各自的条件向对方提供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在各自的高等教育和文化机构组织实习训练班。
第六条 缔约一方承认另一方根据其现行法律授予本国公民的学位和证书。
第七条 缔约一方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公民了解其历史文物、文物收藏、图书馆、公共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为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体育队之间的比赛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为用于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和交流,一国寄往另一国的物品、艺术和教学材料、文化、教育设备的入境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十条
1.为批准、协调和评价第十一条中提及的合作定期计划的执行及其财务细则,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同意成立由两国政府有关部的代表组成的文化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每隔三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北京和巴西利亚举行会议。
2.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所做的一切决定和建议应写成会谈纪要,纪要分别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在混委会休会期间,一切有关执行文化、教育、体育交流的定期计划,以及为执行这些计划的财务细则都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为制定两国大学、高等教育、文化和体育机构根据本协定的规定,进行文化、教育和体育合作的工作计划,缔约双方可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变动和修正,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经缔约双方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根据缔约双方履行的法律手续,自互换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果缔约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满或终止,不影响在协定有效期内承诺的未完成项目的执行,协定的有关条款将继续有效,直到项目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陶 大 钊 塞图巴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