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矿业部,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双边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扩大贸易规模。
双方同意:
第一条
依据双方各自的法律,支持两国企业就智利、中国或第三国矿业资源共同投资进行勘探、服务和发展,以及在勘探、投资和矿业生产的不同阶段,包括:矿业资源勘探和开发,矿业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依据双方各自的法律,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双方企业在上述领域合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愿协助两国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上述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
相互通报矿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项目的规划、投资和建设的信息,提出合作建议,给予最大限度支持以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共同研究和了解有关中国和智利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双方各自法律,为双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企业间主动合作。
第五条
在中、智经贸混委会下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智利共和国矿业部负责协调的矿业领域经贸合作工作组,负责本备忘录的实施。矿业领域经贸合作工作组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第六条
公务人员由一国到另一国的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由派遣方承担,双方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本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依次顺延两年。
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引起为执行本备忘录、并在其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终止。
本备忘录于二00六年九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智利共和国矿业部副部长
魏建国 玛丽索尔.阿拉贝娜.布埃尔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