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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农牧科技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注意到双方一九八0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科技合作框架协议;考虑到双方开展农牧科技合作的共同兴趣;本着加强双边关系和友好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推动两国农牧科技合作,提高农牧业生产率。为此,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促进和开展两国农牧领域的科技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在遵循和依照两国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支持和促进两国农业部门和科研机构进行接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科研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认为农业科技合作的领域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信息和资料。
二、动植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
三、农牧业生产技术的研究。
四、农牧产品加工和贮存技术。
五、其它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第四条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列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采取如下合作方式:
一、建立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间的关系。
二、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互派专业技术考察组,互派长期专家进行合作研究。
三、交换农业科技资料和信息。
四、交换用于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
五、共同磋商制定全面合作计划。
六、共同举办研讨会及其它有关的会议。
第五条 双方同意将成立农牧科技合作协调委员会,每两年开一次会,以便共同商讨并确定双方的合作计划和项目。双方还同意指定各自的农业部来协调、执行、管理双方的合作活动。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有效期内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智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江               卡洛斯.姆拉蒂尼克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