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双方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本着促进和加强两国人民相互联系的愿望;
认识到旅游业是全球经济中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有利于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认识到旅游业有利于双边关系发展,有利于促进和平与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加深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在历史和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社和旅游批发商相互建立联系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各自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参与和协调,交流关于持续管理旅游业的促销计划、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双方还将鼓励互相交换有关旅游法规的材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借鉴对方制定和实施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计划方面的经验,并鼓励双方旅游市场促销人员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旅游培训、旅游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并相互提供协助。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规定,探讨在旅游投资领域合作的可能性,并鼓励旅游投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国家旅游局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智利共和国政府指定智利国家旅游局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举行有关技术性后续会议等事宜,以保证本协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确定的有关项目及计划的执行,直至这些项目及计划有效期结束。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双方代表根据各自政府的授权特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钢 克里斯蒂尔.巴罗斯.梅莱特
(签 字) (签 字)